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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16-05-19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事项议事程序, 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修订版)精神和学校党委的决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学校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和需要,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应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研究党务、学生等相关工作时由书记主持,研究行政相关工作时由院长主持。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六条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行政的指决策、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分析研究学院建设、发展、改革、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方案和措施。

  第八条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九条审议确定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对外合作交流、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研究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研究人才引进、人员调进调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出国出境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确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人员编制,提出科级干部拟任人选,报校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学院系、中心、教研室和科研机构设置方案,以及相应负责人的聘任,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研究决定受学院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第十五条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转学转专业、招生、毕业生就业、免试研究生推荐以及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和考核办法,津贴、酬金、奖金分配方案等。

  第十七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研究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八条研究学院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统战工作、稳定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研究提出学院向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提出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在酝酿的基础上共同确定。所提议题会前需由分管院领导经过调查研究,并与书记、院长进行沟通,形成初步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做好会前准备。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做好准备,并由学院党政办主任将拟讨论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事先通报给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个班子成员。

  第二十三条充分讨论议题。会议讨论议题时,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再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党政联席会议在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后方可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作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研究。遇到特殊情况可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形成会议决议。对于所讨论的议题,明确持同意意见的成员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时方可形成会议决议。党政办主任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规范、详实、准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记录、纪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并按学校规定每年整理归档移交档案馆。 

  第二十六条实行院务公开。根据院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或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会前、会后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八条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二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现象。 

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三十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班子成员应带头贯彻执行,分管院领导负责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作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第三十条 对随意拖延或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学院主要领导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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