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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青大学字[2005]14号

2016-07-0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建立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青岛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校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七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 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奖励、评优资格;

(二)贷款者:取消其校内贷款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检举他人,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检举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的;

(四)涉外活动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的;

(五)同时违反两种以上校规,以其主要错误为处分依据,从重处分;

(六)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考察、挂职锻炼及其它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受处分,察看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报职能部门备案,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者,学院将其违纪情况上报,由职能部门上报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制造混乱,以及利用手机、网络等传播虚假信息等,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示威,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罢课、罢餐,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带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焚烧物品,破坏公共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以职执行公务不听劝阻,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活动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法部门免予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持械打人(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或招来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7)凡因打架打人致伤者(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按其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的全部医药费和营养费用。如不按期交纳赔款,加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结伙斗殴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或其他参与协同打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打架斗殴以及其它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七)有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偷窃、诈骗(包括冒领、盗用)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2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200或未获得财物,但影响较坏、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数额较大(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屡犯(两次以上)且总值不满4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数额较大(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屡犯(两次以上)且总值已满8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款、赃物,仍窝赃、销赃者按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一)至第(四)款规定处分。

(六)胁迫、教唆他人偷窃、诈骗者,按上述第(一)至第(三)款规定从重处分;

(七)对敲诈勒索者,按上述第(一)至第(四)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偷窃、诈骗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撬窃造成物品损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十二)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拆卸、挪用、哄抢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因疏忽或过错造成安全隐患或违反学校规定造成一定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后果,受以下处分:

(一)公私财物损失不满500元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损失在500元或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后果严重,且损失超过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打麻将、打扑克或赌博者:

(一)上课和上自习时间打麻将、打扑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聚众赌博,为首者、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场或赌具,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多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猥亵、公然暴露或其他妨碍风化行为者:

(一)公然暴露或有其他妨碍风化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等调戏、侮辱异性,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以书信、电话等骚扰异性,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错态度诚恳者,给予记过处分;品行恶劣,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过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发现本宿舍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从事色情活动或卖淫、嫖娼者或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资料,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或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发歪曲事实或诽谤侮辱他人或反动、黄色等内容的文章、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上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邮件炸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证件或伪造证明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将己有证件借与他人使用,造成影响,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提供伪证与弄虚作假,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有以上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10学时以下,学院通报批评。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上课以实际授课时记,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6学时记;请假逾期不归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住校学生在学生公寓晚上按规定时间正常关门后仍未回宿舍视为晚归。无正当理由晚归及夜不归宿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晚归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二)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经常外出上网晚归、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经学校、学院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

因个人原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一般考场纪律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指使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重犯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或态度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考试作弊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参与非法经商;

(二)散布迷信、淫秽言论,持有或传看迷信、反动、淫秽书画、资料、信息,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的;

(三)违章用电,使用明火以及存放、使用危险物品及故意浪费水电的;

(四)因学习成绩、毕业分配等原因,无理取闹的;

(五)侮辱、诽滂、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六)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七)无故侵入他人宿舍、办公室、研究室等场所,或擅自翻(拆)他人私有物件(含电脑资料)的;

(八)校外违反纪律,有辱学校声誉,被有关单位查获并函告处理的;

(九)在校内存储危险物品或非法持有违禁物品的;

(十)酗酒、酒后滋事的;

(十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擅自涂改成绩、学籍等相关材料的;

(十二)参加正式集会不守纪律,不听劝阻的;

(十三)违反学校住宿规定,不听劝阻的;

(十四)故意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私揭他人邮票的;

(十五)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虐待他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条 在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受处分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受处分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做出前,受处分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学生本人对处分依据的事实持有异议,经本人申请,学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

学校必须充分听取受处分学生的意见 ,对受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按处分权限(学院、学校)及时复查核实。受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受处分学生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行政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按处分种类、等级分别由校院两级行政决定、执行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院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处理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院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职能部门报经校长会议批准后发文。

(三)对跨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四)研究生违纪报研究生处备案或审核;非研究生因考试违纪报教务处备案或审核,其他原因违纪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或审核。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保卫部负责调查;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若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处按职责分工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管理:

(一)处分决定书面审批机关负责存档。

(二)犯有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者,报校保卫处备案。

(三)犯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者,报教务处备案。

(四)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职能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犯有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者,由保卫处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犯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者,由教务处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七)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职能部门决定是否公布。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决定,由院负责在本院范围公布;开除学籍处分,按照受处分原因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在全校公布。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签收处分通知单(一式三份,受处分学生自持一份,学院保留一份,送职能部门保留一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下达15日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由学校予以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滞留学校不走,由有关院系和保卫处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第四十四条 对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进修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非全日制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本条例未列举的,错误明显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可依据本条例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但须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述“以上”、“以下”处分,包括本级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91日起施行。原《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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