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青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7名委员(增加或减少委员时组成人员应为奇数)。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成员主要为:
(一)院内有关学科的在职教授代表,其中,非学院党政负责人应占多数,应有青年教师代表;
(二)学院分管学术工作的负责人。
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设秘书一名,由学院教科办主任担任。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计划和质量的评价标准;
(二)审定教师职务评聘中的有关学术评定标准;
(三)审议有关规范学院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学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与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的社会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五)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议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以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审议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六)评定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社会服务的重要成果;
(七)对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提出咨询意见,对开展中外合作交流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八)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并向院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九)审议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院内外专家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院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的教授或特聘教授;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学科、专业民主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从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民主推荐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从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民主推荐、主任提名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院长解除对其之聘任: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但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危害学院学术声誉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按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民主推荐程序补选。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院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