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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分制实施条例(修订稿)(青大校字[2002]33号)

2016-07-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高等教育的要求,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在全校各专业实行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二条 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四年;医学门类本科专业五年;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七年;专科(高职)专业二至三年。

第三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八年;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门类本科专业为五至十年;基本修业年限为七年的临床医学专业为七至十年;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科(高职)专业为三至六年;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专科(高职)专业为二至四年。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在校学习超过基本修业年限,需要继续修满的学分,按教育成本收费。

第三章 学分

第四条 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列入教学计划的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含实验) 每16学时1学分

2.单独设置的实验课 每32学时1学分

3.体育课 每32学时1学分

4.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1)集中进行 每教学周1学分

2)分散进行 每32学时1学分

第四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指导性教学计划把对学生的培养过程分为公共基础教育、学科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三个阶段,反映了学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要求,设计了学生培养的主要过程和方式,是学生在校修读课程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三种。

1.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学科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2. 限选课是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加深专业基础或拓宽专业面或在宽口径专业内某一方向培养而开设并在一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包括部分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可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确定若干组课程供学生选修,学生根据所在专业要求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在各组内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 任选课是为培养学生人文与科学素质,扩大学生知识面和传播学科最新成就及动向,体现不同学科交叉与渗透所开设的可供学生自由选读的课程。学生根据个人志趣和能力进行选读,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4. 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七条 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为:

1. 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18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220学分左右;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310学分左右。

2. 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科(高职)专业14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专科(高职)专业100学分左右。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院()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但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旷课两周以上(含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新生入学后,应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本校校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退还已交的有关费用。未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重新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重新入学资格。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已交费用不退。

第十条 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实验课、上机操作、体育课和实践性环节必须点名考勤。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课程不论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记分制。获得学分的考试课程记载考试成绩和该课程学分;获得学分的考查课程记载合格字样和学分。

第十三条 实行重修(重考)制。凡考核不及格或缺考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程一律实行重修(重考)。任选课考核不合格,可重修,也可另选。重修考核不及格,可继续申请重修。重修的课程须交纳重修费。

第十四条 无故缺考及违犯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须经所在学院批准才能重修该课程。

第十五条 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修。课程成绩取初修考核与重修考核成绩较好的一次。

第十六条 重修(重考)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登录。

第十七条 学分绩点与平均成绩

1. 课程的学分绩点是衡量课程学习质与量的指标,反映了某课程学习的量和质;累积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在校期间某一阶段学习的量和质,可作为学生在全专业(班级)中排序、对学生进行各种奖励和推荐选拔的重要依据。计算方法如下:

1)学分绩点=考核成绩×该课程学分/60(考查课的考核成绩以60分计;无论考试考查课,考核成绩低于60分时,该课程学分以零计)。

2)累积学分绩点=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2. 学生获得课外活动或社会实践项目的各种奖励(校级、省级、国家级)及参加科研实践所取得的成果(以上合称创新实践),经教务处审核,记入学生的创新实践学分,可参加累积学分绩点计算。

3.平均成绩是衡量学生在校期间某一阶段学习的质的指标。平均成绩只计考试课,不计考查课。计算方法为:

平均成绩=∑(考核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三节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须按教学计划修读必修的公共课和基础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参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各系应安派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选任选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选课应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一般应修读20--25学分,最高一般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如有特殊情况,学生要求超出规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方可。

第二十条 一门课程分理论与实验两部分上课时,学生应同时修读;限选课必须在限定的课程范围内选读;任选课可以在各类课程中选读,也可以跨学科专业选读。但理、工、医类学生必须有至少8个学分的人文社科类课程,经、管、法、文、史、艺术等类学生必须有6个学分左右的自然科学类课程。选修课学分不能顶替必修课学分,任选课学分不能顶替限选课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可视学生修读各类学分的具体情况顶替公共任选课、学科任选课或专业限选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与地点。

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自学某些课程。

1.免修 若学生对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内容,通过自修已基本掌握(须交课程自学材料如笔记、练习等),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程已取得学分,成绩达80分时,可在选课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6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参加免修考试者须交考务费。

2.免听 各学期累计平均成绩≥80或因修读时间冲突者,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听申请。经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方能取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当任课教师发现学生继续免听有困难时,可建议学生所在学院取消该学生的免听资格。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二门。

3.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含军训)、体育、德育、实验与其他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或免听。免修或免听的课程包含实验、设计等环节时,学生应随班参加并完成这些环节。

第四节 第二专业、主辅修

第二十三条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开设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

1. 第二专业: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另一专业,毕业时取得两种专业毕业证书。

2. 主辅修:指辅修本专业以外的另一专业,毕业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第二专业

1. 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已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前两个学期的必修课且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不少于20学分,在校期间各学期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学生修读第二专业应向本人所在学院申请,经核准并予推荐,由第二专业开设学院综合考评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即可修读。

2.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系统地修满第一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及第二专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并须通过毕业实践及毕业设计(论文)。对于第一专业已修过,并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可免修。

3.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只有在第一专业获得毕业资格,第二专业也取得应修学分时,方准予第二专业毕业。

第二十五条 主辅修制

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前两个学期的必修课,且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不少于20学分,在校期间各学期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申请手续同第二专业)。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须休学。

第二十七条 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学生复学后编入哪个年级,由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除不可抗拒的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必须至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该学期不得复学。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期满,学生应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欲复学时,应持所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县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及原休学证明,经本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所在院()申请复学。经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3.修学学生可享受一年与在校生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事须暂时中止学习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须申请停学。

第三十二条 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学生停学时间。停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连续停学时间超过6学期者,须通过学校安排的复学考试方可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或停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成绩一律无效并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休学、停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六节 学制互通、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专科优秀学生可升入本科学习。

第三十七条 一学期取得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总数(包括重修取得的)低于15学分的学生,予以成绩警告。

第三十八条 本科学生连续四学期取得学分平均低于15学分的,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转入专科(高职)专业学习,或根据专科(高职)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作专科(高职)毕业处理。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连续四学期取得学分平均低于15学分的,转入五年制医学类专业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因申请双专业或辅修专业学习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1. 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连续四学期取得学分平均低于15学分,不同意转入五年制医学类专业学习者。

2. 本科学生连续四学期取得学分平均低于15学分,不同意转入专科(高职)学习者。

3. 由本科转入专科后,连续两学期取得学分平均低于15学分。

4. 专科学生连续四学期取得学分平均低于15学分。

5. 本人申请退学。

6. 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四十一条 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15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学校不发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能更好的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三条 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可通过公开考试转专业。

第四十四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五条 因地理、身体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或不能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与证书

第四十六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且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者,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但取得五年制毕业资格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修读第二专业,达到培养要求者,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在校时间达到或超过基本修业年限,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90%以上,若学生自愿结束学业;或超过允许的修业年限,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读超过30学分,但低于应修学分的90%,因各种原因退学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本科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提前一年。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提前毕业,也可加修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或选修研究生课程以及其它感兴趣的课程。

第五十条 结业生与肄业生应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一条 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年由于个别课程应重修,而学校无法安排重修,或毕业实践环节不及格而结业者,可在一年之内重考一次不及格课程或重修毕业实践环节,重考、重修及格后,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

第五十二条 对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学历证书,只发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青岛大学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相关学位。

第五十四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若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青岛大学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级施行。以前印发的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有关条款自2002级停止执行,并依据本条例进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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