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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修订)青大学字〔2009〕14号

2016-07-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大学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旨在为广大同学提供一个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学生公寓真正成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为了规范公寓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创造优良舍风、学风和校风,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应根据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做到以下几点:

1.按学校规定交纳住宿费,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2.爱护公共设施,室内门窗、桌椅、橱俱等应妥善保管。公寓内设备如有损坏,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报修,人为损坏,由责任者照价赔偿。

3.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用电、节约用水的规定,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和乱拉电线、网线,禁止使用不符合学校要求的照明用具。公寓安装一户一表(水表、电表)实行限额用电、用水,禁止使用超出学校规定功率的电器。

4.爱护消防设施,注意防火。严禁在公寓楼内焚烧物品,杜绝火灾隐患,应熟知灭火知识及逃生知识,紧急情况下通过消防楼梯疏散。

5.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严禁打架斗殴;严禁在公寓内喝酒抽烟;严禁在公寓内进行任何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6.讲究卫生,维护室内及公共场所清洁。学生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化,每天由值日生打扫房间并把垃圾带到楼外指定地点;学生本人整理床铺,个人物品按统一要求摆放整齐;不得在墙上乱贴乱画;不随地吐痰;禁止乱丢、乱抛杂物、乱泼污水。

7.维护公寓安全。学生出入公寓须携带有效证件;严格遵守学生住宿制度;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需要保卫处、学生处批准;严禁在公寓楼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存放好各自的物品,现金存入银行,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注意防盗。

8.自觉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公寓假期管理规定,按时离校、返校,假期原则上不得留校住宿,因特殊原因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校住宿手续。

9.模范遵守公寓各项规定,争创“文明宿舍标兵”,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尊重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协助搞好公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职责是:

1.对学生公寓实行全面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2.制定或修改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3.对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财务、设备等使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4.根据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对其进行表扬奖励,或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5.对各学院及有关部门的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6.其他应由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归口学生工作处管理,承担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工作。根据各校区工作要求,在各校区成立相应的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对所负责的学生公寓实施全面管理服务。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公寓内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卫生、安全、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宿舍文化建设等,各学院应把学生公寓作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学校把各学院学生公寓的管理情况作为考核学生政工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由保卫处、各学院、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分工负责。保卫处负责公寓内安全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消防设施的配备、维护、更新,负责公寓区周围治安巡逻,负责公寓内治安案件的处理。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安全教育,负责学生宿舍内安全管理、纪律管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公寓内门卫管理及相关硬件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成立学生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自管会)。其基本职能是:反映住宿学生要求,对公寓管理提出合理建议;检查监督公寓内学生的卫生、纪律、安全;搞好公寓内的宣传工作;组织宿舍文化活动,搞好宿舍文化建设;做好社区服务,组织学生参与公寓内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的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其职责如下:

1.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坚持“敬业爱岗、严格管理、服务育人、争创一流”的工作方针,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旨在为同学们创造一个“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2.负责学生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

3.负责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做好学生公寓房间的调配。

4.负责宿舍楼内设施的日常维修,确保水通灯亮,设施家具完好。

5.负责学生公寓楼门卫、保洁及其他服务工作。

6.负责学生公寓硬件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

7.负责组织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组织对学生公寓卫生、纪律、安全、宿舍文化等项目的检查评比,评选“文明宿舍”及先进个人。

8.申请或建议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先进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9.为住宿的学生提供完善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四章  公寓文明建设

 

第九条  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公寓的文明建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各学院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负责检查评比。

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实行“五个一”体系:一日、一月、一节、一检查、一考评。

1.“一日”指每周四为“宿舍卫生日”,各学院每周四组织学生对宿舍进行大扫除并组织检查。

2.“一月”指每年下半年开展一次“文明宿舍活动月”活动,根据“文明宿舍活动月”开展情况,结合本学期的卫生成绩及安全纪律情况评选“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优秀宿舍长”、“学生公寓管理先进单位”、“学生公寓管理先进个人”。“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优秀宿舍长”由各学院评选并报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文明宿舍标兵”宿舍的宿舍长即为“优秀宿舍长”;“学生公寓管理先进单位”、“学生公寓管理先进个人”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3.“一节”指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学生宿舍文化节”活动,根据“学生宿舍文化节”开展情况,结合本学期宿舍卫生成绩及宿舍文化建设、成员文明行为等情况评选“文化建设标兵宿舍”、“宿舍文化建设先进单位”。“文化建设标兵宿舍”由各学院评选并报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宿舍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4.“一检查”指每周由专职安全卫生检查员对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进行一次普查并公布评比结果,各学院每周对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进行自查,学生处每月组织各学院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

5.“一考评”指每学期各学院依据《学生宿舍达标升级考评细则》对学生宿舍实施达标升级考评。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管理人员、各楼社区服务员、自管会等不定期对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等进行检查督导,检查情况每周进行汇总公布。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学生本学期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该生所在宿舍不得评为文明宿舍。

第十二条 “文化建设标兵宿舍”、“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优秀宿舍长”称号是学生评优、奖学金评定及德育测评的重要依据,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学期初报学生处及各学院,并由各学院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先进个人”的评选是考核学生政工干部和其他相关人员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学生公寓内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对在学生公寓楼内违反规定打扑克、打麻将(包括存放麻将)或赌博者,按《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十六条  在学生公寓楼内高声喧哗,播放音乐音量过大,在宿舍内或楼道打球、运动,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在学生公寓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按《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学生公寓内饮酒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公寓内燃放鞭炮,聚众吵闹或参与哄闹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盗窃公寓内公私财物者,按《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门窗、玻璃、桌椅、橱俱等公共设施者,除令其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私调床位、私开房间或私自调换房间用锁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允许私安电器插座、改装拆除宿舍配套电器及线路、乱拉电线及网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存放、使用不符合学校规定的一切电器,严禁存放、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电热杯、电暖器、电饭煲、热水器等电热器具,违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引起事故的,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人负责,并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楼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使用或存放酒精炉等,违者除没收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点蜡烛、抽烟等,违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禁止使用不符合学校规定的照明器具,违者除没收所涉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不注意节约水电,人为造成长明灯、长流水现象,一经发现,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随地乱倒饭菜杂物、堆放垃圾;向楼道、窗外、阳台外泼水;在墙壁、门窗上乱贴乱画,涂抹污物;进行各种球类活动;饲养小动物;在楼道上存放自行车、堆放杂物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违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男女生在公寓区有不文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发现本宿舍留宿异性不制止、不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夜间按规定时间关闭楼门,住宿学生在楼门关闭期间返回宿舍的视为晚归,外出的视为早出。无特殊原因不得早出晚归或夜不归宿,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出具学院书面证明。临时有急事者应由本宿舍宿舍长或班长签字确认,在公寓楼门卫室登记后方可出入,之后由宿舍长或班长报至学院。无正当理由早出、晚归或夜不归宿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早出或晚归,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2.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3.经常早出、晚归及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住宿学生因个人原因外出、晚归或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公寓楼内从事买卖物品、张贴广告等经营活动。一经发现除没收全部的经营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校住宿手续,私自进入公寓住宿的一经查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不遵守学校规定发生意外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公寓工作人员及其它部门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不予配合,采用故意刁难、阻挠手段,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协助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公寓管理工作。如有必要,公寓管理人员和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进入宿舍检查。               

 

第六章  纪律处分的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决定与执行按《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五章处理;学生申诉处理按《青岛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生公寓内住宿的全体学生。

第三十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有的公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冲突者,以此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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