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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审办法 (青大学字〔2021〕30号,2021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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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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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审办法

(青大学字〔2021〕30号,2021年10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激发学生成长成才内生动力,引导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最高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我校正式注册学籍并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优秀在校生。

第三条校长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校长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每学年共奖励学生100人,奖励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部)的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五条校长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本科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奖学年无不及格记录(含选修课),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专业排名前20 ;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异,所有修读课程无不及格记录;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科研能力显著,学术成果突出;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

第三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六条评审时间。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

第七条校长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议。班级学生奖助评审评议小组进行初评,确定班级候选人报送所在学院(部)。

(三)学院(部)评审。学院(部)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学院(部)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评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校长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终获奖名单。

(五)学校公示。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对校长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诉,各学院(部)应及时解决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生发放单,财务处将奖金划入获奖学生个人账户。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获奖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各学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校长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部)校长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学生在参评期间中如有弄虚作假、瞒报、违纪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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