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大学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青大党办字[2020]24 号,2020 年 7 月 3 号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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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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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青大党办字[2020]24号,2020年7月3号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 2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5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8]36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鲁征[20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强军思想,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人才支撑的重要举措,是学校党委落实党管武装制度的重要体现,是学校加强国防教育和履行兵役责任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我校征兵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成立由党 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征兵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党委组织部、 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财务处、党委保卫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

(部)党委书记为成员的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征兵工作的具体计划、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制定参军入伍学生的各项激励政策。(三)将大学生报名参军和应征入伍情况纳入学院(部)学生党建考核指标和学生工作考核指标,鼓励大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带头报名参加应征入伍。

(四)加强学校征兵工作站建设,组织征兵工作人员进行 培训。加强征兵工作队伍建设,明确2名专职人员负责征兵工作, 保证征兵工作期间专人专岗。

第四条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 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 (人民武装部)部长兼任。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常态化开展国防法规教育和征兵政策宣传,增强学 生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观念和国防意识。(二)制定年度征兵工作计划,根据男生人数,向各学院(部)下达参军入伍指导计划,指导各学院(部)开展征兵工 作。 (三)依法开展兵役登记工作,开展学校征兵潜力调查摸 底。 (四)组织学生报名,做好身体初检和政治初考,确定预 征对象,配合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五)会同各部门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现实表现考査,病史 调查、学历审核等工作。(六)会同各部门做好学生应征相关手续办理工作,保障 参军入伍学生各项政策落实。(七)指导各学院(部)开展征兵工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工 作。(八)组织征兵工作检查考核和总结表彰,推广各学院 (部)征兵工作经验做法,研究和协调解决征兵工作矛盾困难。 (九)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部)成立本单位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学院 (部)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任副组 长,辅导员、班主任、退役复学学生、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代 表为成员。各学院(部)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征兵工作纳入学院(部)党政议事日程,专题研 究部署。制定本学院(部)征兵工作方案计划,并根据计划严 格实施,按时保质完成任务。(二)组织本学院(部)学生参加兵役登记、宣传发动、 应征报名、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 (三)会同人民武装部做好本学院(部)应征学生的体格 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训练等工作。(四)妥善办理应征入伍学生离校、休学、复学、转专业、 学费减免、档案迁移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五)加强征兵工作队伍建设。指定1名专职人员为征兵工 作联系人,保证征兵入伍期间专人专岗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校人民武装部成立青核先锋营学生组织,吸纳优 秀退役复学学生加入,并从意向参军入伍学生中选拔优秀者组 成预备队。青核先锋营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挥征兵入伍宣导员作用。协助人民武装部开展征 兵政策宣讲、组织动员、上站体检、送兵接兵、复学手续办理 等工作。(二)发挥国防教育教导员作用。协助人民武装部开展国 防主题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国防教育必修课的开设,增强大学生国防意识和国防观念。 (三)发挥军事训练指导员作用。协助人民武装部开展新 生军事训练、入伍役前教育训练、军事技能竞赛等工作。加强 青核先锋营和预备队日常体质锻炼和军事训练。 (四)发挥家国情怀引导员作用。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把爱国与爱党、 爱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做到爱国的深厚情感、理性认识和实际 行动一致。(五)发挥国旗仪式护导员作用。成立国旗班,加强日常 训练,承担新生军训、重大国家节日的升旗任务。走进中小学 开展升旗爱国主题活动,承担协同育人任务。(六)发挥校规宿纪督导员作用。继承和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和严明的纪律要求,以身作则、以身垂范,开展文明示范 宿舍、文明示范班级创建活动。

第七条在校院(部)学生会设立学生武装部(学生国防教 育及动员中心),在班级中设立武装干事。校学生会学生武装 部部长由青核先锋营营长兼任,院(部)学生会学生武装部部 长一般由青核先锋营优秀营员或预备队优秀队员担任。学生武装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校院(部)团 委的指导下,广泛开展国防主题教育和竞赛活动,提高学生国 防意识和国防观念。(二)协助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学院(部) 开展新生军事训练工作。 (三)协助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学院(部) 开展在校大学生征兵入伍的各项工作。 (四)在学生中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教育。 (五)完成上级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征集准备

第八条筹划部署。学校党委将征兵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于年初召开会议研究筹划年度的征兵工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校党委决策部署,制定年度征兵工作实施方案,明确 目标任务、落实措施和标准要求。

第九条组建队伍。学校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充实一线力量,组建一支以学工人员为主体,校院学生会学生武装部为主力,班长、团支书、武装干事和退役复学学生为骨干的征兵工作队伍。

第十条组织培训。人民武装部对所有参与征兵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兵役法律法规、征兵政策规定和业务工作知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兵役登记。人民武装部按照崂山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组织适龄男生参加兵役登记,根据兵役登记情况,依法确定应服兵役、缓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崂山区征兵办公室。

第十二条调査摸底。人民武装部协同各学院(部)了解掌握在校男生的数量、专业、户籍等信息,全面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在校学生参军入伍潜力情况,分析学校征兵工作形势。

第四章 宣传发动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弘扬主旋律、教育全覆盖、工作常态化 和注重实效性的原则,组织做好征兵宣传发动工作: (一)落实法规教育。把国防法规教育纳入军事理论课教 学计划、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 [2019]1号)要求开展教学,不断增强学生依法建设国防、依 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 (二)开展系列活动。集中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举办 一次“征兵政策咨询周”活动,组织一次优秀大学生士兵先进事迹报告会,指导每个院系开展一次征兵政策宣讲,组织每个 班级开展一次主题党团活动,给每名学生推送一组征兵宣传信 息,确保所有学生及时了解参军入伍有关政策和安排。 (三)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校园网、橱窗专栏、校园 广播电视和电子显示屏等媒介,推动征兵宣传进院系、进班级、 进餐厅、进宿舍,实现“四个一”,即宣传站点开设到每个学 院(部),宣传标语悬挂到每一所餐厅,宣传口号进入每一栋 学生公寓,宣传手册发放到每一名学生。(四)持续深入动员。指导征兵工作人员突出重点对象和 内容,结合学生的学业、专业、就业等情况和关注重点,面对 面开展差异化精准宣传动员。

第五章 征集实施

第十四条适时开展学生预征工作,预征对象为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非定向在校本科生、研究生。预征对象确定应 在征集实施半个月前完成,按照下列步骤组织实施: (一)组织报名。各学院(部)征兵工作人员在广泛发动的前提下,指导有参军意愿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参加网上报名,及时了解掌握每名应征学生的报名情况,帮助他们核实完善有关信息。 (二)确定对象。学校人民武装部会同崂山区人民武装部, 组织应征学生进行身体初检、病史调查和政治初考,把思想觉悟高、身体条件好、参军意愿强的确定为预征对象。身体初检主要检查身高、体重、视力等。政治初考按照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重点考查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现实表现。

(三)跟踪教育。学校人民武装部建立预征对象名册,指导征兵工作人员与每名预征对象建立联系,定期进行教育引导,全面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有关情况,及时答疑解惑,帮助其坚定入伍信心。

第十五条体格检查。按照崂山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提前告知应征学生参加体检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体检当日,集中组织应征学生参检。

第十六条政治考核。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有关要求,重点做好参加政治考核学生的走访调查工作。走访调查由学校负责政治考核的工作人员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学院(部)领导、辅导员和同学对应征学生在校期间的病史和现实表现进行调查。走访调查的对象除应征学生本人外不得少于3人。走访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公开公示。征兵过程中,除需控制知密范围的事项外均应公开。人民武装部设置“征兵信息公示栏”,公开征兵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征集标准条件,以及工作人员廉洁征兵监督员基本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公示上站体检人员、体检政考合格人员和定兵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就读院系、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八条学费补偿代偿激励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享受国家优待金、津贴费、退役金的基础上,享受学校学费补偿代偿和减免政策:(一)在入伍时将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三)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十九条服役期间培养激励政策(一)入伍本科生在离校前已完成不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的四分之三,入伍后可以根据学分制管理规定申请免修或免听,通过自学完成其余课程;如参加考试,需提出申请,经部队和学院(部)批准后回学校参加考试,考试通过者获得相应学分。因特殊情况(执行军事任务等)无法按时返校参加考试的,由部队出具证明材料后可以延期缓考。入伍研究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结合导师意见制定学业规划。(二)鼓励和支持在校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毕业答辩环节可以采用线上远程方式。入伍学生服役期间修完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学业激励政策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二)对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军事理论和公共体育等课程,成绩按照“优秀”等级记入。 (三)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1.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向教务部门提交转专业申请,除国家规定的转专业限制要求外,接收专业所在学院(部)原 则上应放宽转专业条件,采取综合评价,优先接收适合专业学习的退伍复学学生,教务部门协助办理转专业手续。2.新高考改革省份生源的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一般需符合接收专业当年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3.中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学学生可转入相同模式的专业;春季高考学生可在相同招生类别和相同专业类内调整;公费师 范生可在师范公费教育范围内进行专业调整。(四)退役大学生复学时,已修课程若有变动,按照学校课程学分认定相关规定办理。(五)除考取行业职业资格证有特殊要求的外,退役学生(含新生)的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六)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准其复学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判刑的,不予复学或入学。

第二十一条报考研究生激励政策(一)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 初试总分加10分;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设置“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三)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推免生招生计划,符合我校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免条件的,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复学在校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部)推荐、教务部门审批、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获得免试推荐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奖学金激励政策 (一)设立青岛大学“国防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元每人。评选范围为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入伍的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凭入伍通知书申请发放。因身体或其他原因造成退兵的,不予评选;已经评选发放的,取消评选资格并收回奖励。 (二)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复学后另行发放“国防贡献奖学金”3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10000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酌情增加奖励。

第二十三条政治激励政策 (一)学校加大面向退役复学优秀学生培养入党力度。学院(部)党组织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接收预备党员时,要将学生报名参军和应征入伍、报效祖国的思想政治表现纳入考评体系中。在研究退役复学学生入党申请时,对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的,可优先培养入党。(二)参军入伍退役复学学生在评优评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校单列计划面向退役复学学生推荐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等,推荐人数分别不超过学校正常推荐指标的10%;单列计划面向退役复学学生 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

第二十四条就业激励政策 (一)为退役学生开通“就业直通车”服务,“一对一”进行职业能力规划和就业指导培训,优先推荐就业岗位,保证退役学生顺利就业。(二)入伍毕业生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可视同应届毕业生, 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口档案随迁。 (三)各地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中单列指标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学校做好退役学生报考推荐、录取政审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考核激励。学校制定征兵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对征兵工作成效显著的学院(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到位、政策落实不力的学院(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根据上级部门给学校制定的征兵指标以及各学院(部)男生人数,制定各学院(部)年度参军入伍指导计划,包括预征报名人数、上站体检人数、实际征兵数、毕业生实际 征兵数4项指标,列入学院(部)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学校以办理返还学费、代偿贷款的学生数作为学院(部)当年度实际征兵数。对该年度内能够完成4项指标,且实际走兵数位列前5名的学院(部),评选为校级“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奖励。

(二)将征兵工作成效列入辅导员工作考核体系,对征兵指标完成度高且所带学生实际走兵数排名前10名的辅导员老师,授予其该年度校级“征兵工作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奖励。

(三)未按要求完成当年参军入伍指导计划“预征报名人数”“上站体检人数”2项工作指标的学院(部)要在当年9月 份向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做出书面说明;对未完成指导计划“实际征兵数”70%的学院(部),校领导将约谈相关学院(部)主要领导,加强工作督导。

第二十六条廉洁征兵。严格遵守廉洁征兵规定要求,加强对征兵工作人员纪律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廉洁征兵 各项规定落实。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每名在校生不低于3元的标准保障征兵工作经费。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学校人民武装部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实报实销。 第二十八条 规范我校征兵工作经费使用,保障征兵工作站“人员、场地、经费、物资”四落实,确保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费主要用途和开支范围如下: (一)征兵工作站日常办公费用。(二)开展兵役登记、宣传发动、初检初考、走访调查等 费用。(三)开展慰问新兵、拥军拥属以及检查调研等费用。 (四)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奖励。 (五)涉及征兵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青岛大学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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