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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本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青大学字〔2021〕25号,2021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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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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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本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青大学字〔2021〕25号,2021年9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按照学校学生奖助三级评审机制进行。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评奖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并且无不及格记录(含选修课),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评奖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并且无不及格记录(含选修课),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院(部)审核后加盖学院(部)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排名范围按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至我校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总人数,按照各学院(部)学生数比例,将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部)。

第三章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的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二)由班级学生奖助评审评议小组进行初评,推荐学院(部)候选人选。

(三)学院(部)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学院(部)初审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学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由学校在收到划拨资金后按照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的时间,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账户,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获奖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各学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部)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参评期间中如有弄虚作假、瞒报、违纪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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