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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本科生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青大学字〔2021〕26号,2021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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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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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本科生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青大学字〔2021〕26号,2021年9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本科生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本科生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按照学校本科生奖助三级评审机制进行。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奖学年无不及格记录(含选修课),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至我校的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按照各学院(部)学生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将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部)。

第三章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的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条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请。

(二)班级学生奖助评审评议小组进行初评确定候选人,报学院(部)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

(三)学院(部)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学院(部)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在收到划拨资金后按照省教育厅当年通知要求的时间,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账户,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获奖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各学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部)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参评期间中如有弄虚作假、瞒报、违纪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对获得奖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的学生,学校将收回其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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