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青大学字[2021]27号,2021年9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按照学校学生奖助三级评审机制进行。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23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3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至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按照各学院(部)学生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部)。
第三章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的通知时间为准。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请。
(二)班级学生奖助评审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初评,确定候选人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部)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
(三)学院(部)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学院(部)初审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最终受助名单,受助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在收到划拨资金后分学期按时划入获奖学生账户。
第十一条各学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在参评期间中如有弄虚作假、瞒报、违纪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对获得助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的学生,学校将收回其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