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青大学字[2021]8号,2021年4月25日印发)

  •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4-07
  • 点击量:

 青岛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青大学字[2021]8号,2021年4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青岛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素质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表现的综合测定和评价,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定期总结反思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五育并举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评价的原则。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

第四条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须按照本办法分学期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各学院(部)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组织完成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体系

第五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素质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方法为: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德育素质测评成绩(S1,15分)+智育素质测评成绩(S2,65分)+体育素质测评成绩(S3,8分)+美育素质测评成绩(S4,6分)+劳育素质测评成绩(S5,6分)+扣分项(S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项目

扣分标准/次




受纪律处分

留校察看

-8.0

记过

-5.0

严重警告

-4.0

警告

-3.0

其它不良行为由学院(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0.1~-2.0


第六条综合素质测评扣分项(S0)由学院(部)、班级结合日常管理记实,汇总后形成扣分项最终结果。

第一节 德育素质测评

第七条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思想政治、品德修养、学习态度、心理素质、安全意识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品行日常表现和突出表现,特别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作为测评依据。

(一)思想政治

1.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热爱祖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3.关心国内外大事,认真学习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四史”及其它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活动,主动向党组织靠拢,认真负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关心集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

(二)品德修养

1.诚实守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

2.孝敬长辈,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心存感恩,珍爱生命;

3.树立公民意识、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恪守网络道德,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性上网、合理用网。

(三)学习态度

1.树立“为中华复兴而读书”志向,践行“明德 博学 守正 出奇”的校训精神,坚持艰苦奋斗,坚持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勇于探索;

2.积极参加大学生科技学术活动,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勤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四)心理素质

注重自身心理素质建设,努力做到认知合理、情绪稳定、行为适当、人际和谐,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力,拥有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

(五)安全意识

1.自觉学习国家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国家安全教育活动,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

2.积极参加防诈骗、防意外伤害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个人安全防范能力。

第八条 德育素质测评成绩包含德育素质教师评议分、德育素质学生互评分、德育素质计分。具体计算方法为:

德育素质测评成绩(S1)=德育素质教师评议分(D1,4分)+德育素质学生互评分

(D2,4分)+德育素质计分(D3,7分)

第九条 德育素质教师评议和德育素质学生互评在学生个人学期总结基础上组织开展。教师评议由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逐人进行等级评定后计算平均分,教师评议等级评定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得分分别为4分、3分、2分、1分;学生互评由全班学生逐人进行等级评定后计算平均分,学生互评等级评定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得分分别为4分、3分、2分、1分。

第十条德育素质计分以学生在坚定理想信念、参军入伍、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尊老爱幼、文明创建、服务集体、参与德育教育活动等方面为依据,德育素质计分累计不超过7分。

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每学期德育素质计分基础分为4分,德育素质计分累计不超过7分。

第二节 智育素质测评

第十一条智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学习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在上一学期的学业成绩和创新创业成绩为测评依据。智育素质测评成绩累计不超过65分,具体计算方法为:

智育素质测评成绩(S2)=学业成绩(Z1)+创新创业成绩(Z2)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Z1)是指上一学期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具体计算方法为:

Z1—为学生上一学期的学业成绩

Ai—为学生第i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成绩按百分制计算)Bi—为学生第i门课程的学分值

n—为学生上一学期的所修全部课程门数

C—为学院(部)确定的Z1的分值,范围为55-60分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成绩包括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专业竞赛、职业资格认证、专业资格考试、发表论文或作品、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学术交流、创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类别、内容可参照《青岛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各学院(部)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确定。创新创业成绩累计不超过学院(部)确定的Z2分值,Z2=65-C。

第三节 体育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体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育行为、体质健康水平、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校园健康跑、课外体育锻炼情况为测评依据。体育素质测评成绩累计不超过8分,具体计算方法为:

体育素质测评成绩(S3)=体质健康测试成绩(T1,4分)+校园健康跑成绩(T2,2分)+课外体育活动成绩(T3,2分)。

第十五条课外体育活动成绩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在各级各类体育活动或竞赛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为依据,累计不超过2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采用同一个年度或学年度内最近的一次测试成绩。

第四节 美育素质测评

第十六条美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与素质。以学生参与各级各类音乐、美术、舞蹈、戏剧、影视等艺术实践活动与竞赛,参与各级各类诗歌、书法等文化实践活动与竞赛、参与经典阅读等情况为测评依据。美育素质测评成绩累计不超过6分,具体计算方法为:

美育素质测评成绩(S4)=艺术实践活动与竞赛成绩(M1,2分)+文化实践活动与竞赛成绩(M2,2分)+经典阅读分(M3,2分)

第十七条经典阅读分以学生每学期至少完成2本校院(部)推荐的百本经典书籍为依据,累计不超过2分。

第五节 劳育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劳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奋斗精神,以学生参加日常劳动、社会实践等情况为测评依据。劳育素质测评成绩累计不超过6分,具体计算方法为:

劳育素质测评成绩(S5)=日常劳动分(L1)+社会实践分(L2)

L1、L2由学院(部)确定分值,总和为6分。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劳动清单制度,明确学生参加劳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让学生在实践中养成劳动习惯,学会劳动、学会勤俭。

(一)日常劳动。学生应积极参加劳动活动,定期开展安全卫生大扫除,建立日常卫生值日制度,积极投身安全文明寝室创建活动,以在安全文明寝室、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为依据。

(二)社会实践。学生应积极参加校院(部)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主动到农村和基层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以在有关活动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为依据。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指导、监督,各学院(部)组织实施。各学院(部)成立以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进行。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3-4人)组成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班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分为个人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议、班级公示、学院(部)复核和学校备案六个步骤。

(一)个人自评。学生进行自我总结,根据自己的现实表现,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如实提交相关测评素质要素证明材料。

(二)学生互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组织开展班级互评工作。

(三)教师评议。由辅导员组织开展教师评议工作。

(四)班级公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全面审议、核准学生的各项测评成绩和总成绩,向全体学生公示,接受学生监督,并将测评结果报学院

(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复核。

(五)学院(部)复核。学院(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班级提交的测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公示5天。若有异议,学院(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需根据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及时做出解释或调整,并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学校备案。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部)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严肃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纪律,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提供支撑材料,相关单位要以高度责任感严谨细致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级(专业)前30%(含)者为优秀,列30%-50%(含)者为良好,评分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学生如有以下情况,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

(二)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性计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各类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毕业生就业推荐、公务员招考政审、事业单位招考政审等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部)在本办法框架内,结合各自实际,在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同一学期内,同一成果(作品、成绩、项目和事迹等)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取其最高分,不累计。

第二十八条学生以集体或团队名义申请的各项计分,有排名顺序的,排位第一者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有主次之分的,主要成员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无排名顺序的,都计全分。指导老师排名第一的,学生排名提前一位认定。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或大类分流学生转入前一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在原班级参加综合测评。

第三十条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休学、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学生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由学院(部)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部)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由各学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学生对测评结果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青岛大学学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青大学字[2005]15号)同时废止。


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纪检监察学院   版权所有

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纪检监察学院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93号       邮编:26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