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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本科生优秀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评审办法 (青大学字[2021]31号,2021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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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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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本科生优秀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评审办法

(青大学字[2021]31号,2021年10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优秀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取得我校正式注册学籍并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优秀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为鼓励本科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设立本科生优秀奖学金。

一等:1000元/学期·人,获奖比例占学生人数的5%;二等:600元/学期·人,获奖比例占学生人数的10%;三等:400元/学期·人,获奖比例占学生人数的15%。

第五条为鼓励本科生克服各种困难,发奋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立本科生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素质有明显提高的学生。每人每学期200元,获奖比例不超过学生数量的3%,少数民族学生可优先参与评选。

第六条本科生优秀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六)评奖学期无不及格记录(含选修课);

第七条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根据分配比例确定获奖人选范围。

第八条优秀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章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评审时间。优秀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

第十条评审程序。学校发布奖学金评选通知后,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首先由班级学生奖助评审评议小组初评确定候选人,提交学院(部)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进行审查,将初审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对优秀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诉,各学院(部)应及时解决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各学院(部)提交学生发放单,财务处将奖金划入获奖学生个人账户。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学校对优秀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在参评期间中如有弄虚作假、瞒报、违纪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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