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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大学字[2017]15号,2017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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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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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大学字[2017]15号,2017年9月2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学术、追求卓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和评定机构

第二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项政策措施,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研究生工作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院党政领导、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推荐、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及2017年9月以后入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学风端正,勤俭自强;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注重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1.定向生;

2.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3.参评年度内,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4.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5.参评年度内,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6.参评年度内,所选课程未通过学分考试;

7.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新生学业奖学金和优秀学业奖学金两类。

(一)新生学业奖学金

1.全日制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在全日制一年级研究生中设立新生学业奖学金,参评研究生为非定向就业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有固定工资收入者、人事档案关系未转入我校者。

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人)

学生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博士研究生


优秀


10000


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2000


推荐免试生



二等



5000

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权资格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



三等



2000

调剂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具有博士

学位授权资格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

2.非全日制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在非全日制一年级研究生中设立新生学业奖学金,参评研究生为非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不包含有固定工资收入者、人事档案关系未转入我校者。

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人)

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2000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资格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

(二)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在二、三年级研究生中设立优秀学业奖学金。

1.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人)

学生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

获奖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2000

20%

二等

8000

50%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000

10%

二等

8000

20%

三等

6000

40%

2.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人)

奖励标准

获奖比例

6000

10%

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

2.学院(部)审核、评审、推荐。

新生学业奖学金审核:各学院(部)审核学生提交材料,确定本单位的推荐候选人员名单。

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审:学院(部)制定本单位评定细则以及具体工作方案,召开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候选人员名单。

新生学业奖学金侧重于生源质量,二、三年级研究生侧重学术科研创新成果。

3.学校评定。学校召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各学院(部)推荐的学业奖学金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各学院(部)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审,评审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获奖比例原则上按学生人数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学院(部)为单位分配。名额分配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十一条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

(部)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各学院(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学业奖学金发放至获奖学生账户。评审材料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学校对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青岛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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