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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青大学字[2018]15号,2018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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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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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青大学字[2018]15号,2018年5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2号)以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申报,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外省籍学生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各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办理。

第二章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贷款控制额度下达

第七条每年5月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下一学年贷款控制额度下达学校。我校根据学院学生数占全校在校生人数(扣除应届毕业生)的比例确定各学院贷款控制额度。

第四章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八条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九条每年4月底前,我校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在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我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每年5月底前,我校将各学院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学生信息按学院分类下发各学院。

第十一条每年7月底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贷款系统中填写、打印申请表,并凭该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五章贷款用途

第十二条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六章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每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具体金额应该与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基本一致。

第七章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相应缩短其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贷款到期日为9月20日。生源地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第八章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章还款规则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承担贷款利息,自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个人承担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正常还本付息一次,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款日。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12月20日为止,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青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大学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以及《青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办法》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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